(2015)丽莲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中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锐亮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锐亮晶体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789号原告:浙江中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遂松路272号1、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赵蓓莉。被告:上海锐亮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伽利略路11号1幢1层07室。法定代表人:RIABTCHENKOGUEORGUI。原告浙江中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锐亮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中赛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叶伟人民陪审员 徐丽杰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