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勤与被申请人方绍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勤,方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勤,男。被执行人方绍忠,男。申请人张海勤于2014年12月2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绍忠外出务工且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何 岳审判员 易清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