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君与周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梁某,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委托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张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