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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开军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12号罪犯胡开军,曾用名迎春,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开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作出(2010)枣刑三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胡开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开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8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胡开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0000元,2015年1月履行5000元。执行机关还提供了滕州市司法局2015年2月6日出具的(2015)滕司调评字04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胡开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滕州市司法局提供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开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