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审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龙岩市人民政府与苏桂金、游国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丽,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桂金,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游国强,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游华强,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与被执行人苏桂金、游国强、游华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执行。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