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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玛西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雅玛西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10号原告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湾渔港村港湾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170161-3。法定代表人林泽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超,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雅玛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城G5B栋5层、西6层、西7层,组织机构代码72301572-4。法定代表人吴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雅玛西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9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