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席爱梅与被告白乙尔、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爱梅,白乙尔,席那仁满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席爱梅,女,1968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白乙尔,男,1948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被告席那仁满都(又名席海军),男,54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席爱梅诉被告白乙尔、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那木拉适用简易程序,在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爱梅、被告白乙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席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爱梅诉称,2010年7月25日,二被告以经商为由从我处借款7000.00元,二被告给我出具一枚借据。借款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予偿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乙尔辩称,对借据没有异议,确实从原告处借款7000.00元,现在我认可我是借款人,借据上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指印也是我的,我同意偿还。被告席海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5日,二被告以经商为由从原告处借款7000.00元,并出具了一枚借据。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席爱梅、被告白乙尔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于2010年7月25日出具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席海军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乙尔、席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三日内偿还原告席爱梅借款700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二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那木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文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