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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宋梅诉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梅,谭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宋梅,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谭立新,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330221968071XXXXX。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清阳法民二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宋梅与被执行人谭立新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谭立新尚欠申请执行人48000元余款及相应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立新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谭立新所有的存款48000元或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志卫审判员  陈永清审判员  张展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焯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