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秋英与桂林市桂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26号原告王秋英。委托代理人黄利勇,桂林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利华,桂林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市桂琛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金河小区13栋3-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英诉被告桂林市桂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王秋英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06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534元)。审 判 长 黄巧明人民陪审员 何红兵人民陪审员 檀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