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红昌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红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23号罪犯刘红昌。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红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9月16日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清中法刑执字第633号、(2014)清中法刑执字第85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1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红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广东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刘红昌减刑十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红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广东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红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