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孔某潘与冯某龙及植某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潘,冯某龙,植某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潘,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住封开县。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留置,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龙,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住封开县。1998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留置,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植某海,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住封开县。2008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潘、冯某龙、植某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潘、冯某龙、植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潘伙同梁某照(在逃)以营利为目的,经密谋策划,并邀请南丰镇的被告人冯某龙、植某海和吴某锋(花名“捻鬼”,在逃)以及怀集县的“怀集佬”各自组织赌客,按照连都本地(孔某潘和梁某照)、南丰镇(冯某龙、植某海和吴某锋等人)以及怀集县(“怀集佬”等人)将赌场股份分成三大份,并纠集孔某灶等多名赌徒,从2015年1月18日至同年1月20日晚上在封开县XX镇连都中学左边100米(XX镇长罗村委会龙X村)竹林处组织开设��场,每天参赌人数二、三十人,赌注以50元起,不设上限,从中“抽水”渔利。2015年1月18日至同年1月20日晚上共计抽水约23600余元。2015年1月20日23时许封开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于2015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在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涉赌人员孔某灶、孔某英等二十余人,查获赌局扑克牌壹副、赌台壹张,赌资1050元,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孔某潘和冯某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案件材料、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林某娇、黄某现、苏某廷、王某廷、陈某瑞、陈某壮、高某贤、孔某鉴、陈某深、欧某杰、孔某英、植某莲、陈某汉、林某生、陈某连、徐某才、徐某焕、吴某英、黄某兴、孔某英、黄某兰、孔某珍、孔某灶、谢某花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潘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被告人冯某龙、植某海明知为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而参股并获取营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龙、植某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孔某潘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龙、植某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被告人已缴交的行政罚款500元折抵相应罚金)二、被告人冯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被告人已缴交的行政罚款500元折抵相应罚金)三、被告人植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伦永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