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连进宝进行时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连进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33号罪犯连进宝,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罪犯连进宝因强奸罪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止,于2012年12月20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9.19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焊工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11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度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进宝予以减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