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乐、张广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073号申请人李乐。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乐要求宣告孙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孙红,女,汉族,1969年2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东福民街13号楼4号。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于2009年7月14日走失。2009年7月15日,孙红妹妹孙静向郑州市管城公安分局南关街派出所报案。2013年8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证明,称孙红失踪卷宗,经积极展开侦查,至今未能找到失踪人员孙红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孙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孙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死亡。孙红自2009年7月14日走失后,至李乐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本院受理李乐的申请后,于2014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红的公告,现已届满,孙红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