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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军,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荣军,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5年2月16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全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军及其辩护人张荣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高军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5966621000001*的龙卡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为150000元。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将该信用卡发放给被告人高军,其持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高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共计104447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高军仍不归还透支款项。审理中,被告人高军于2015年3月26日向银行归还透支款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高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军能够归还部分透支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8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军退赔97447元,发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忠民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