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499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启林与李强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林,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99号-2申请执行人梁启林,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强,住广东省罗定市。关于梁启林诉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李强应向梁启林偿还借款本金576000元及利息(计息方式:借款264000元,从2013年10月17日起计息;借款312000元,从2013年10月19日起计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88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梁启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车牌号码粤E×××××及粤E×××××汽车各一辆。因未能查找到前述车辆的实际去向,暂时无法处理。另经查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74号案[执行案号(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3号]首查封并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帝景北路16号2区二十一座402房(房产证号01××85),本院已致函该院参与财产分配。除前述财产外,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