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被告熊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潘 莉审 判 员 蒋丛仁人民陪审员 罗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