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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泗水圣昌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雄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圣昌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西安雄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590号原告:泗水圣昌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永华,经理被告:西安雄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水圣昌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雄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水圣昌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泗水圣昌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雄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368元,由原告泗水圣昌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