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民一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民一初字第00584号原告肖某甲。法定代理人肖某乙。委托代理人吴鸿杨,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章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