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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民一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民一初字第00584号原告肖某甲。法定代理人肖某乙。委托代理人吴鸿杨,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章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