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8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任书麟与丁漫、青岛碧海百家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书麟,丁漫,青岛碧海百家房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010号原告任书麟。被告丁漫。被告青岛碧海百家房产。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书麟与被告丁漫、被告青岛碧海百家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丁漫、青岛碧海百家房产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书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吴同岗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