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任书麟与丁漫、青岛碧海百家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书麟,丁漫,青岛碧海百家房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010号原告任书麟。被告丁漫。被告青岛碧海百家房产。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书麟与被告丁漫、被告青岛碧海百家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丁漫、青岛碧海百家房产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书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吴同岗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