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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恢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付凯与夏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凯,夏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恢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付凯,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夏虹,女,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付凯与被执行人夏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3)连港证民内字第237号、第712号债权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夏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付凯借款本金177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虹名下位于新浦区香溢世纪花城综合B楼4-08、10、12、14、16号办公房(丘号02471027-170)、B楼4-09、11、13、15、17、18号办公房(丘号02471027-171)进行评估,评估价总价为402.38万元,经本院三次拍卖流拍。后经变卖程序,竞买人曹立志(居民身份证号码)以270万元竞得该房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夏虹名下位于新浦区香溢世纪花城综合B楼4-08、10、12、14、16号办公房(丘号02471027-170)、B楼4-09、11、13、15、17、18号办公房(丘号02471027-171)过户到买受人曹立志(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刘陵江执行员  宗善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