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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张某某诉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未按期履行,张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刘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