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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秀云诉被告康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云,康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周秀云,住涿州市。被告康阳,住涿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原告周秀云诉被告康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驾驶的冀FUR0**比亚迪小型轿车一辆,刘春光自愿以京P3S5**车(本田雅阁小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冀FUR0**比亚迪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铁 军代理审判员 韦��长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