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昊与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吴昊。被告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81983-5。法定代表人邓永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正健,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昊与被告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已减半),由原告吴昊负担。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松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