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吕兰芝与曲霁、温立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85号原告:吕兰芝。被告曲霁。被告温立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兰芝与被告曲霁、被告温立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兰芝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兰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兰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曲霁负担(此款原告吕兰芝已垫付,被告曲霁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此款支付原告吕兰芝)。审判员 贾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