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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民终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素枝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素枝,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鑫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终字第1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枝。委托代理人:崔古平,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秀东,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利,河北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乐陵市鑫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湖滨西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孙洪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宝胜,系乐陵市鑫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吉星,系乐陵市鑫顺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杨素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杨素枝。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飞雁审 判 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兆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