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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执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孙美琴与顾小平、房永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琴,顾小平,房永红,兴化市鼎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2855号申请执行人孙美琴。被执行人顾小平。被执行人房永红。被执行人兴化市鼎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兴化市科技工业园区紫荆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淑娟。申请执行人孙美琴与被执行人顾小平、房永红、兴化市鼎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泰兴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兴化市鼎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美琴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顾小平、房永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可向被执行人兴化市鼎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1770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兴化市鼎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厂房即将拆迁,房永红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新区南郊嘉鸿豪庭85幢501室房产,现已评估拍卖,等待参与分配,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即将拆迁的厂房与已评估拍卖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兴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周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