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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亮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90号罪犯曹亮,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亮犯非法拘禁、寻衅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8年2月25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8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