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亮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90号罪犯曹亮,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亮犯非法拘禁、寻衅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8年2月25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8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