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46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庆祥,容城县鑫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