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刚被告李业伟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李业伟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刘刚,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业伟,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被告李业伟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刚承担。审 判 员 徐少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