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魏玉珠、魏圣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珠,魏圣龙,何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魏玉珠,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魏圣龙,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何赛清,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魏玉珠与被执行人魏圣龙、何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魏玉珠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圣龙、何赛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魏圣龙名下的周宁县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本院已依法启动拍卖程序。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拍卖后参与分配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周民初字第32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徐旭彪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舒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