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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观民初字第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古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