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山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芦山县中伟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中伟建材经营部,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山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中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负责人:付中伟,该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中伟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中伟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2554.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03186.08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1)芦山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郑晓强执行员 郭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道清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