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川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光平与苏伦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平,苏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川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吴光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苏伦国,男,藏族。申请执行人吴光平与被执行人苏伦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阿中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伦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苏伦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川威州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赵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