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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关蕊与张冰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蕊,张冰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39号原告关蕊,女,满族,无职业。被告张冰玉,女,汉族。原告关蕊诉被告张冰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蕊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