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贵新诉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贵新,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414号原告韩贵新,男,��族。被告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永。被告李海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贵新诉被告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贵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贵新承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