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文新与被执行人孙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新,孙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新,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文胜,男,1972年3月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文新与被执行人孙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海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徐文新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文胜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0元,执行费200.00元,合计206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文胜于2015年5月15日已将上述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