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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阴市拓欣模具有限公司与山东银东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拓欣模具有限公司,山东银东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650号原告江阴市拓欣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被告山东银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拓欣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东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已到,经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