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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国宁犯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79号罪犯郭国宁,又名郭永民,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作出(2011)苍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国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747.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郭国宁提出申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临刑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郭国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747.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国宁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国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4年1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国宁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国宁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国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