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建南与蔡榕、吴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南,蔡榕,吴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王建南,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被告蔡榕,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吴章文,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南与被告蔡榕、吴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建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5元,由原告王建南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