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向桂英、彭子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向桂英,女。申请人彭子莲,女。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向桂英、彭子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仲审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向桂英、彭子莲因打架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8日经来凤县公安局百福司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向桂英的医药费用由其自己负责出钱治疗;二、彭子莲的医药费用由其自己负责出钱治疗;三、此事就此作为了结,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也不能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矛盾,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向桂英、彭子莲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