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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齐爱玉与于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爱玉,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齐爱玉。被执行人:于堂。齐爱玉与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于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齐爱玉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