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立敏与马更锁在宅地使用权结果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敏,马更锁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743号原告:马立敏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更锁原告马立敏与被告马更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马立敏负担。审判员 郝军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