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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立敏与马更锁在宅地使用权结果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敏,马更锁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743号原告:马立敏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更锁原告马立敏与被告马更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马立敏负担。审判员  郝军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