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许诺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潭村民委员会齐潭四组、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潭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潭村民委员会齐潭四组,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潭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86号原告:许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理人:阮爱霞。系原告许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杨东青,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潭村民委员会齐潭四组。负责人:阮后新,该村民组组长。被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潭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史国球,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潭村民委员会齐潭四组、被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潭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