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斌与王瑞瑞、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王瑞瑞,王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026号原告张斌,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菊香,河南金谷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王瑞瑞,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宗绪,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君,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全堂,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王瑞瑞、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判长 闫琳琳审判员 司学敏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仝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