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水云间11栋1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42062119820422863X。被告刘某,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瑞青花园6楼3单元2楼右。身份证号:42062119850417066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