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法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浦北中学与凌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浦北中学,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西滨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超建,校长。被执行人凌剑伟,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中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本院(2015)浦法执字第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强审判员 张光明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永秋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浦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浦北中学,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西滨路347号被执行人:凌剑伟,男,汉族,现住浦北县小江镇越州人家小区13栋602号本院在执行浦北中学申请执行凌剑伟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秦强审判员秦强审判员张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何永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