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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约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泸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泸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约某,男,云南省泸水县人。因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泸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县看守所。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约某涉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玖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约某驾驶自己的三菱车(车牌号为云C03X**)从泸水县称杆乡自把村阿南大底将33件疑似红豆杉锯材分两次拉运到泸水县六库镇新城区中通快递公司仓库内,2014年8月27日13时,约某去泸水县六库镇新城区中通快递公司仓库内包装疑似红豆杉锯材时,被泸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泸水县林业局对查获的疑似红豆杉锯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树种为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锯材材积为1.606立方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林业刑事案件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现场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约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而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约某驾驶自己的三菱车(车牌号为云C03X**)从泸水县称杆乡堵堵洛村委会阿南大底组将33件疑似红豆杉锯材分两次拉运到泸水县六库镇新城区中通快递公司仓库内。2014年8月27日13时,约某去泸水县六库镇新城区中通快递公司仓库内包装疑似红豆杉锯材时,被泸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泸水县林业局泸林刑鉴字(2014)第18号刑事案件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的33件木材树种为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木材材积为1.606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约某的基本身份信息。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约某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其经过。4、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黄某曾与名为小某的人一起到八一路看过木材,经对十张分别编号为1-10号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黄某指出照片中的3号(即被告人约某)就是其在笔录中所述的小某。5、证人李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李甲提到案发当天,在出租的泸水县六库镇新城区中通快递公司的仓库中包装疑似红豆杉木材的人叫小某,经对十张分别编号为1-10号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李甲指出照片中的3号(即被告人约某)就是其在笔录中所述的小某。6、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位于泸水县六库镇新城区中通快递公司的仓库是一名姓郑的做木材生意的老板租用的,但李乙不清楚郑老板用仓库装了什么东西。7、泸水县林业局泸林刑鉴字(2014)第18号刑事案件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的33件木材树种为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木材材积为1.606立方米,并已将该结果告知被告人的事实。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被告人约某包装涉案木材及装运涉案木材的具体地点及方位。9、刑事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约某指认其在泸水县称杆乡堵堵洛村委会阿南大底装运涉案木材,以及在泸水县六库镇新城区中通快递公司仓库内包装涉案木材的地点。10、作案工具指认照片、泸水县出入城高清摄像抓拍图片,证实被告人约某驾驶车牌号为云C03X**的三菱车拉运涉案红豆杉木材的事实。11、中国农业银行云南分行司法查询报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2014年8月27日,用户名为张应琴(系被告人约某的妻子),卡号为6228484X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曾与广西熊老板发生过33000.00元的现金交易。12、中国移动通话记录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前,被告人约某多次与熊老板有过通话记录的事实。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将涉案的33件红豆杉木材、车牌号为云C03X**的三菱车一辆、车牌号为云Q25X**的解放小卡一辆、车钥匙三把、驾驶证一本、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2848XXXXXXXXXXXXX、6228484XXXXXXXXXXXX)、金立手机两部(型号分别为GiONEEV185、GiONEEV182)予以扣押,除涉案的33件红豆杉木材暂存于泸水县六库镇新城区中通快递仓库外,其余物品均暂存于泸水县森林公安局。1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约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约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约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交的车牌号为云Q25X**的解放小卡一辆、车钥匙一把、驾驶证一本、卡号为622848XXXXXXXXXXXXX、6228484X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型号为GiONEEV182金立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退还本人,其余未随案移交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进行处理,上缴国库,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雪勤审判员  密贵四审判员  李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