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颜世河与杨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世河,杨福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颜世河。被告:杨福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世河与被告杨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原告颜世河以其已与被告杨福如于案外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世河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世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世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卫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嘉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