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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民,家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黑妹、代理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4年8月24日至25日期间的凌晨,盗走望江茗山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三星牌手机4部,价值人民币81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主动退交赃款91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至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骑电动车来到中国电信公司望江县分公司院内仓库门前,利用其以前在该公司上班时留下来的仓库卷闸门钥匙将仓库卷闸门打开,进入办公室,再从办公室抽屉里找到仓库防盗门钥匙打开防盗门,同时用在办公室内找到的风枪将存放手机的小房间木门锁槽烧坏进入小房间,盗走望江茗山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三星牌手机4部,型号分别为三星S5、三星I869、三星G3819D、三星G3509I,价值人民币814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主动代为退交赃款91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受案登记表,证人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扣押清单,望江县价格认证中心望价证鉴(2015)24号价格鉴定结论,价格说明,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1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刑律,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光肖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