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丽艳与被上诉人姚华及原审被告安阳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艳,姚华,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艳,女,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杰斌、丁兰业,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华,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云涛、操俊岭,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加红,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茂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加红,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上诉人赵丽艳因与被上诉人姚华及原审被告安阳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丽艳的委托代理人张杰斌,被上诉人姚华的委托代理人操俊岭,原审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加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946元,退还上诉人赵丽艳。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俊斌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盼 搜索“”